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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巴
中
市
教
育
局
关于报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考生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
通
知
各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市属各中学:
根据川招考委(
2007)
22号文件以及市教育局巴教发(
2008)
40号文件精神,现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生享受加分照顾的有关政策及要求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录取中,下列考生予以加分照顾:
1
、应届初中毕业生(以下同)在初中阶段被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评为市级以上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招生录取时加
10分。
2
、在初中阶段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得国家级一等、二等奖的加
20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一、二等奖加
15分,省三等奖、市级一等奖加
10分。
3
、在初中阶段获得国家专利的加
15分。
4
、在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物理、化学、生物、数学、英语)和奥林匹克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的加
20分,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和省级一、二等奖加
15分,省级三等奖和市级一、二等奖加
10分。
5
、在巴中“七田右脑杯”中学生作文大赛初中比赛获得一、二等奖的加
10分。
6
、初中阶段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体育竞赛的个人前三名,以及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
10分。
7
、初中阶段参加由行政部门组织的文艺节目,获国家级一、二等奖加
20分,国家三等奖、省一、二等奖加
15分,省三等奖、市级一、二等奖加
10分。
8
、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
10分(须县(区)台办及有关行政部门提供证明)。
9
、烈士子女加
20分(须民政部门提供证明)。
对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只享受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
二、
初中毕业生报考五年制专科、三年制中职的考生参照省招考委(
2007)
22号文件的照顾政策执行。
三、材料的审核
符合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须将获奖证书原件、有关单位证明或文件复印件送县、区招生办审核,县、区招办务必安排专人严格按文件要求认真负责将审核的名册分类于
六月十五日前送市招办。市招办将上报人数与相关部门复核合格后,将建立特征分数据库,将享受加分的计入总分,供有关学校录取。
附:巴中市二○○八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政策照顾
考生报审花名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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