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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普通高校专科层次招生补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1-08-23 11:12:39] 点击次数:[]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学校可书面报经省招考委同意予以补录。为此,经省录取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 9 月下旬进行一次专科层次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录时间、地点和参加补录院校今年我省普通高校专科层次招生补录时间为 9 月 20-23 日,地点:省教育考试院办公楼(成都市芳草街 26 号)。省内高校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而产生的缺额(含艺体专科及对口高职)可申请参加补录。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

专科层次高等学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我院在我省实施补录。

二、录取数据库清理和补录计划请各高校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取回录取新生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并于 9 月 13 日 18:00前将未报到考生名单以数据库格式(见附件)上报我院。省内院校同时还须将已录取而未报到考生人数报省教育厅计财处,

计财处汇总各校缺额后,下达各院校补录计划。各院校据此确定分科类、分专业人数,于 9 月 15 日 18:00 前报我院。

三、普通类专业补录

(一)补报对象

1、专科一批补报志愿对象为专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文科 415 分,理科 382 分)上未被录取的考生;

2、专科二批补报志愿对象为专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文科 210 分,理科 200 分)上未被录取的考生。

若有专二批次院校因未完成计划获省批准可在专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则线下 20 分(文科 190 分,理科180 分)内的考生可填报这部分院校(名单 9 月 16 日公布)。

3、对口招生高职班补报志愿对象为相应专业类省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未被录取考生。

(二)志愿填报

    我院于 9 月 17 日 18:00 时前向市州招办提供补录院校名单、缺额专业及人数。市(州)、县(市、区)及时向社会公布补录相关信息。9 月 18 日,符合补报志愿条件的考生补填志愿。考生务必及时在网上查阅,并于 9 月 18 日 8:00- 18:00 内在网上补报学校及专业志愿(如果网络不通,考生应及时到县、市、区招办

或其它网络正常的地方上网查询、补报志愿)。普通类考生填报补录志愿,可分别选报相应批次的四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最多填报六个专业志愿,并选择是否服从专业调配。在规定时间内,考生若未补报志愿,则视为自动放弃。市州招办于 9 月 18 日 19:00 前将参加补录考生志愿数据库报我院。报送邮箱:0001@sc-eea.cn。

(三)补录投档

    补录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省招考委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补录志愿为平行志愿,根据公布的学校缺额计划,按照“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向缺额院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四)普通类补录投档时间安排

9 月 20 日 9:30 专一批和对口高职补录学校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9 月 21 日 10:00 前专一批和对口高职学校上载,结束录取工作。

9 月 22 日 9:30 专二批补录学校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9 月 23 日 10:00 前专二批学校上载,结束录取工作。

四、艺体类专科层次补录

    艺体类专科层次填报志愿、补录与普通类专业专科填报志愿、补录同期同步进行。专业、文化成绩达到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可填报五个顺序学校,每个学校志愿内只能填报一个专业志愿,志愿信息采集使用普通高校网上采集系统进行采集。补录投档时,按照“志愿优先,按投档模式从高分到低分”的投档办法五个志愿一次性按缺额计划 1:1 的比例投档,

对于投档模式为“全部投档”的专业按专业成绩总分排序投档,供学校审录。对兼报普通类专业志愿的艺体考生,其艺体志愿优先于普通类志愿投档。

五、其它

(一)补录生源由省、市、县招生机构统一组织,参加补录的院校一律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自行组织生源,凡不听招呼,我行我素,擅自组织生源或采取“先上车,后买票”,预发录取通知书等方式组织未录取考生入学的,其责任自负,省教育厅将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已录取考生不得退档换录。凡已被高校(含普通类、艺体类)录取的考生(含被录取后未报到考生)不属补报志愿的范围。若有已录考生补报志愿,其补报志愿无效。

(三)本次专科补录结束后,我省 2011 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面结束。各院校要认真做好新生入学报到及复查工作,防止弄虚作假事件的发生。特别要做好入学新生的数据核对工作,保证入学报到新生与我院上报教育部的录取库一致,确保新生电子注册的准确性。特此通知,请向考生和社会作好宣传。

 


                                                                               二 O 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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